语言选择: 简体中文简体中文 line EnglishEnglish

公司动态

6686体育最高院:工程事项的默认须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

  6686体育合同工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实际施工能力,经过协商约定的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工期做出明确的要求。合法有效的默认须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

  2014年1月6日,盛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八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同时对不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也进行约定,含桩基工程等。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12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0月30日。总日历天数665天。

  2014年3月5日,八冶西宁分公司(甲方)与李乾初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乙方对该项目的管理、施工严格执行甲方与盛源公司所签合同的全部内容。

  2014年3月15日,李乾初即组织队伍进场施工。同时,李乾初还对盛源公司与八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外的桩基、支护工程量及1号楼、2号楼交接处进行施工。

  2014年4月30日,案涉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合同开工日期2013年12月28日,合同竣工日期2015年10月30日6686体育。

  2014年9月9日,八冶公司向盛源公司、监理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报审表》,请求建设单位在2014年9月10日前支付合同以外支护、桩基工程款9586117.68元。

  2014年12月1日,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15年12月1日,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下发《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关于2015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分别确定了2014年、2015年冬歇期的起点是11月底前和11月前。

  因天气寒冷,为保证案涉工程施工质量,经盛源公司、监理公司、八冶公司三方协商,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4月1日、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4月1日两次停工,累计停工时间为200天。

  2015年9月7日,八冶西宁分公司向盛源公司及监理公司提出,因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促仍未支付,故于2015年9月15日正式停工。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6686体育。

  盛源公司主张案涉桩基工程、支护工程自2013年10月开始施工,《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日为主体工程开工日,且八冶公司并未及时申请工期顺延,不应将桩基工程、支护工程施工111天扣减;案涉合同约定工期已经包含冬歇期,原审判决顺延冬歇期200天错误。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同时对不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也进行约定,即桩基工程不属于案涉合同承包范围。桩基工程、支护工程是案涉工程的施工基础,但双方并无明确约定相关施工工期。盛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桩基工程、支护工程于2013年10月开工,实际施工人李乾初于2014年8月20日完成桩基工程、支护工程。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为主体工程工期6686体育,应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主体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作出变更。故《开工报告》所载开工日期即2014年5月2日应认定为主体工程开工日期,2014年5月2日至实际完工时间2014年8月20日之间111天,应予以扣减。

  合同工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实际施工能力,经过协商约定的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工期做出明确的要求。合法有效的默认须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中并未说明包含冬歇期6686体育。根据青海省冬季施工情况,因需面临无法施工的客观条件限制,确存在冬歇期。《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关于2015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令冬季停工时间,经盛源公司、监理单位、八冶公司三方协商,确定两次停工累计200天,应自约定工期中予以扣减。

  综上,案涉工程实际施工时间扣减桩基工程、支护工程施工时间111天,扣减冬歇期累计200天,实际施工工期为552天,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约定。故八冶公司不存在逾期竣工的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违约金。盛源公司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6686体育,本院不予支持。

  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文作者:许惠宇,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房地产业务部实习律师

  主要业绩:诉讼领域,参与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先后为河南梁鼎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邓州市原城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诉讼法律服务。

  非诉领域,参与某房地产企业监管项目、某国有企业无偿划转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n